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待落实

12.03.2015  12:27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青海省供销联社主任、党组书记王玉虎等几位青海团代表建议,在对这项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支撑,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确定法官等级和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充分体现法官法律地位,就必须建立具体、普遍、规范、适用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王玉虎说。

  王玉虎介绍,青海作为先行试点省份之一,已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把实行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此次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对遴选上并在审判岗位办案的法官,现阶段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加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在过渡期内逐步提高,条件成熟后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这只是过渡措施,并非常态机制。”他说。

  “我省法院建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但与之配套的法官职业化保障制度没有跟上,这会影响司法改革进程。”青海省海东市副市长韩永东代表说。

  韩永东说,据了解,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省市几乎都存在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没有及时跟进的问题。“目前一般性、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较多,没有实际操作性条文或实施细则。建议在这项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提速,确保试点取得实效。”他说。

  王玉虎介绍,2006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研究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的意见。

  2011年7月,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两个附件,明确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了法官等级12个职务层次,分别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10个职务层次相对应,作为实施法官管理和确定其待遇的依据。

  “这几项文件符合司法改革方向和法院发展规律,但迄今为止,相关配套措施仍未出台,规定无法落地。”王玉虎说。

  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晓辉代表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法律依据不足是重要原因。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中尚未对人民法院各类人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法院在相关改革探索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难以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充分支持和认同。

  “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既要把法官管理置于公务员管理制度之内,又要考虑法官职业特殊性。”韩永东建议,把法官作为一类新的职位类别增加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务员种类中,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职务层次依照有关规定按等级设置,以法官等级对应相应级别,改变过去以法官行政级别对应法官等级的做法。

  邓晓辉建议,以确定法官员额为突破口,建立起法官职务序列。重新设计法官等级管理模式,制定法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提高准入条件和任职门槛、实行法官单独序列的前提下,将以往行政职级套法官等级变为现在法官等级套行政职级的做法,实行独立法官等级和以此为标准的法官待遇制度。(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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