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10.06.2014 19:58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开征,主要是为加强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1996年12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开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部门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二)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三)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年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 三、减免规定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无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缓征期满后,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0.06.2014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