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没有分得房产 能否拒绝赡养父母

12.01.2016  18:02
  问:何先生的父母共生育了五个子女,但特别喜欢老三,尽管老三总是小祸不断,但是其父母还将他们居住的产权房改为老三的名字,并言明由老三来照顾父母的生活。

  何先生想知道,从父母言明他们的生活由老三来照顾后,其他子女就可以一直不照顾他们的起居生活,甚至包括将来的养老送终吗?还有,父母将居住房过户给老三要经过他们同意吗?该房以前是租赁房,父母单位分配时,大家都是住在一起的,成家后陆续迁出。父母将公转私房购下,按理何先生等子女也是原始的受配人,至少是有居住权吧?

  答:首先,我们要知道,这套房子是由国家分配给何先生父母居住的。何先生等人成年以后,再不需要父母照顾,离开了。由何先生的父母根据国家的政策,将该房屋买下,产权归父母。由于该财产系何先生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有处置权。所以他们将房屋过户给老三,这是合法的。

  其次,何先生等子女回家居住是由于父母的同意,但不是拥有居住权。居住权在何先生等子女户籍迁走的那天起已经丧失。否则,何先生父母在订立公租出售合同时,应当经过所有子女的同意。(当然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居住权不应当丧失的情形)。现在无须何先生等子女同意的情况下,购下该房,证明他们不是同住人。

  最后,何先生父母虽然说过房屋给老三,他们的生活由其照顾的话,但这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免除”的法律原则,若父母要求子女照顾时,子女必须照顾,不能免除责任。就犹如你们幼小时,父母不可以不照顾你们是一样的道理。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一个优良的传统,这是我国法律要求每一个公民恪守的。

  

张建伟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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