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院院庭长办案全面推开
作者 刘宝权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维远担任审判长组成委员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故意杀人案,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庭审后,周维远又带领合议庭成员与被害人家属作了进一步交流,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
今年以来,沈阳中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进行制度设计,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院长亲自办案是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如今,沈阳中院6名正、副院长及15名基层法院院长都已亲自开庭办案。
沈阳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重点理顺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确定合议庭的主体地位,推行“审判长负责制”,让审理者对自己所办案件负责,做到权责统一。同时,下大力气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关于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有关规定》和《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工作规则》,着重贯彻“审理制”原则,使审委会回归最高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今年1至11月,沈阳中院通过审委会讨论案件219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0.56%。同时,注重让院、庭长通过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审委会委员的裁判引领作用。
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权限。首先,制定院、庭长权力清单。主要包括依法签发程序性裁定和决定,监督生效裁判,主持审联会、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和中观指导,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评等。其次,明确院、庭长在个案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通过主持或参加审委会、审联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进行指导。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主要履行通过案件评查、信访、接待发现错误,提请和决定再审的职责。再次,规定院、庭长履职过程全面留痕、记录在案。要求院、庭长履职过程的各个节点,均要签署明确意见,必要时简要阐述理由,并规定合议庭在提请审委会讨论时要一并汇报院、庭长履职意见。
规定院、庭长具体的任务指标。审委会委员每年参加审委会的次数,院级领导不少于应到会次数的70%,庭长不少于应到会次数的80%;每年主持或参加审判长联席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数量,院级领导不少于30件,庭长不少于本庭年结案总数的10%;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数量,院长不少于2件,副院长和其他副院级审判员不少于10件,庭长不少于本庭年人均结案数。庭长主审案件数不少于本庭人均结案数的10%。
沈阳两级法院院、庭长亲自办案的示范、监督、引领作用成效显著,审判绩效明显提升。据统计,今年1至11月,沈阳市两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办理案件10765件,占结案总数的8.1%,其中亲自承办案件8011件,占委员参审案件总数的74.4%。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74666件,同比上升12.2%;审结132327件,同比上升3.6%;人均结案60.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1.9件。两级法院案件受理数、审结数、人均结案数等多项指标名列全省第一。(转自2014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