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突出地方政府责任
法制日报济南5月18日电 记者李想水污染防治法,这部已经“服役”31年的“治水之法”将再次迎来修改,如何给这部法律“动手术”引发广泛关注。今天下午在山东省贯彻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汇报会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张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应进一步突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水环境持续改善作为刚性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地方政府。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夯实了我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张波说,随着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管理中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非常有必要。
张波介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化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确立了目标评价制和考核制度,旨在突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主体责任。因此建议国家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进一步突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开展。
张波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应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他指出,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逐一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内容,引导建立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机制。
张波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应进一步强化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农业面源、农村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等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以便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