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立法工作第一次会议召开
北京人大网讯 10月9日下午,《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副市长林克庆、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根武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农村办和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气象局关于《条例》立法背景、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首都城市发展与气象灾害关系研究情况的介绍,原则同意《<条例>立法工作安排》,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审议阶段工作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有关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与会各单位提出了如下建设性意见:第一,指导思想上,气象灾害是自然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北京气象灾害防治问题史无前例,应当坚持防御与治理并重,在国家立法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第二,立法内容上,一是要明确各部门职权职责,完善各部门协作配合的体制机制特别是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权限和程序。二是处理好气象灾害防治规划与城市防灾减灾规划体系的关系。针对事前预防薄弱问题,完善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处理好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批的关系,做到合法、有效、有用。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内容,提高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根据气象灾害季节性、区域性特点,针对不同灾种、行业做出规定。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对特定气象条件下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做出规定。除强调设施、物资等硬件外,应突出机关和公众应对知识能力的软件建设。四是充分考虑成本因素,合理设定气象灾害防治标准。第三,立法技术上,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找准法律空间,抓住主要矛盾,增强条文操作性。第四,立法组织上,要找准主责部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
林克庆副市长、赵根武副秘书长指出:气象灾害防治立法论证基础较好,立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战略性,意义重大。一是北京气象灾害防治遇到了一些发达国家没有遇到的问题,应当适应气象现代化需要,加强公共治理,增强对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刚性约束。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安全为核心、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依托科技支撑、提高防治效能。三是赞成法规名称由“防御”改成“防治”。要注意相关法律衔接,坚持“以御为主”,“治”看准了的问题。四是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通过立法推动防灾、减灾和消灾。
柳纪纲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一是充分认识法规名称从“防御”改为“防治”是重大改变。防的是自然因素,治的是不科学的发展行为。要通过防治解决“不该成灾的成灾,小灾变大灾”问题。二是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起草小组。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方式,有助于加强立法统筹,提高立法质量。三是此项立法不是解决城市病的综合问题,而是紧扣北京实际,认真总结气象灾害防治的经验教训,增强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从气象角度推动相关城市病解决。四是要按照《<条例>立法工作安排》,加强协作配合,立足现有研究基础,把法规起草工作抓紧抓好。(市人大农村办法规处卢忠华)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