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造地 建设规模不超过300亩

19.09.2016  19:43

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拓宽耕地占补平衡途径,并切实保护耕地,该省将鼓励民间资本作为政府开发造地的有益补充,开展规范有序的开发造地活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实施,指标回购、适时交易,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下,有序开发造地。

据介绍,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主体包括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如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个人等。开发的土地应是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集体未利用地,且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同时,要求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项目建设规模不超过300亩,新造耕地质量不低于12等,开发项目还必须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民间资本造地的程序是投资人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成为投资主体后,方可编制设计预算、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当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国土部门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新开发的耕地生成占补平衡指标。指标由县级政府回购,适时进行有偿交易。(记者王飞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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