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你我民法总则草案初审议分两步走民法典编纂进程提速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民法总则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也意味着,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成果初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民法典的“两步走”编纂工作中,民法总则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
“编纂民法典,就是要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整合,来消除现有立法中的内在矛盾,进一步将人们的权利落到实处。”孙宪忠说。
“民法典制定的意义,除了私法的体系化之外,还在于要用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民法典,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我们唯有制定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民法典,才能够最终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对记者指出。
为民事行为确立标准
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出了这样的表示。
尽管只有短短的5个字,却引起了人们空前的关注。
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涉及到民众生活,还关系到依法治国。作为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民法总则备受关注。
“我们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跟公交公司、航空公司等发生了运输合同方面的关系。我们在饭店吃饭,既是一种消费关系又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草案将过去的两年改为三年……虽然看起来很抽象,但民法总则的规定都能在生活中得以体现。”孙宪忠对《法制日报》记者指出。
与人们关系密切的民法总则,可以使民法典成为一个整体,使民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司法技术,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在民法总则基础上建立起的民法典,可以将现行民法制度整合成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孙宪忠说。
在梁慧星看来,民法典并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还肩负着真正实现法治和实现民族振兴的重任。
“民法典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法律中,民法典是绕不过去的。”梁慧星指出。
民法通则已被“掏空”
民法典的编纂,可谓是几经曲折。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尤其是第三次,当时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民法典征求意见方案。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定,民法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亦无法确定,导致民法典编纂搁浅。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再度搁置。
在孙宪忠看来,对我国民法立法工作贡献最大的当属第三次。在那一段历史期间,立法机关经过与学术界多次讨论形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并将其中争议不太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又根据这些法律制定了一些民事法律、法规和办法。
“当时,虽然对于国计民生意义极为重要的物权法未能制定,但这些颁布了的民事单行法也大体形成了民事法律制度,一直保留至今。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功能的民法通则,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改革开放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和指引。”孙宪忠说。
但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作的概括性规定,民法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其中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时至今日,民法通则整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条文或失效,或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继续保留该法已经不符合法治精神。
孙宪忠向记者列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在民法通则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而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已经有新法替代。
孙宪忠认为,部分条文被新法所替代,原来的框架还在,但是其中的内涵已经基本改变,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民法总则,开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条件具备
王利明指出,之前几次民法起草失败,最根本的还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根源在于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民法典方面的需求。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法典。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学者的理论研究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孙宪忠看来,从2002年至今停滞了14年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迎来了最好的时机。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一个蓬勃生动的民法社会,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作为规范现实生活中人与人行为的基本法律,通过民法典来改造和推进改革开放其实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改革开放已经取得的成绩也需要民法典予以固定。”孙宪忠说。
“我国的市场经济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定。在法学理论方面,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相当进展,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发展的潮流、发展趋势大体上能够把握,而且,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培养了一批人才。在实务方面,法院民事裁判实务也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梁慧星同样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条件已经具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写入了决定中。2015年,在对这一立法任务进行具体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意义重大的民法典,势必要在编纂前完成整个思路上的统一。
“在内容上,涉及到债权、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就是整合现有法律,进而形成内部协调有序和逻辑科学的统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让老百姓有法可依;在法院实务方面,为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参与到编纂过程的专家告诉记者。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还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在一年时间内通过广泛调研、举行研讨会等方式来听取多方意见,形成了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编纂工作是分“两步走”,但各分篇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只是要分开进行审议。等到都通过之后,再进行整合。
编纂坚持以问题导向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为了实现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有几条原则贯穿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始终。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编纂民法典,就是要解决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老百姓之间的纠纷,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还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都面临“怎么办”的问题,什么样的规则最为合理。
注重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兼顾法律本身的逻辑和规律,在将所有的民事法律串联起来的过程中,既要协调好总则和分则之间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逻辑缜密的有机统一整体。
注意立法历史的延续性。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尤其是对民法通则的内容进行了细致分析,有用的继承,不需要的舍弃。
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在材料来源上,注意对《立陶宛新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经验的吸收,取其精华,以期反映世界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和潮流。同时,立足于自身国情,将我国一些有价值的观念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
“实现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就是要建立一个总的一般性规则,无论是法官和律师这些专业人士的采用,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运用,都有赖于规则的制定。”孙宪忠说。
“例如,我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会考虑对方的身份在法律上是否合格、对方是否有独立判断能力、对方如果欺骗我怎么办等等,每个环节都能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民法总则看起来抽象,但其中的条文都能在生活中得以应用。”孙宪忠说。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