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事法官调解案件把握三个重点
31.05.2016 06:10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要彰显法官的权威性。无威而不立。法官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保障,更取决于法官公正清廉为民务实的职业操守。法官首要的价值和遵循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当事人选择诉讼一般都是想获得法律的公正评价。这个评价是当事人理解或内心确认的一种认知,亦或对法律的预测。但事实与法律之间往往是不对等的,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思维来判断。法庭是法官的舞台,要树立法律在群众心中的权威,就要从法庭做起。法官在法庭中扮演着主持者的角色,亦决定着纠纷的走向。因此,法官在法庭应当营造正义的气场、规则的气场、秩序的气场,让当事人不因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财富多寡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亦是法官必然的遵循。庭审中要让当事人理性地表达诉求,充分地发表意见,规范地展开辩论。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使法官内心获得足够的确信,从而认定待证的事实。
二是要把握调解的有效性。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适用法律在法庭、裁判形成在法庭等等。那么在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合格的情况下,法官则要归纳确认查明的事实。在明辨是非后,双方争议不大的,要及时组织调解。法官对过错方或违约方需要谴责的则及时谴责,应当训诫的则当即训诫,要让其受到否定性的评价,同时让受害人或守约方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法官的温情;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就要“趁热打铁”,根据案件实际,提出或建议拟定调解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双方的责任,确定履行的步骤和期限等等;同时要充分注意,调解是利益的平衡补充和利益的再调整再分配,法官心中必须有个底线,就是不能让受害人或守约方一让再让、一退再退、一损再损,不能让过错方因过错行为而获利。
三是要体现结果的公正性。调解的目的是案结事了,让能够修复的关系得到修复,使需要解除的关系能够解除,使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回归常态、正常运转。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调解不能侵害第三人的法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调解传递了规则之治与德化之治的有机统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官亦不是无情的。法官可以让生硬的法律通过法官的有情司法变得鲜活起来,让当事人信任起来。有人说,心通了,事就好办了。法官教育、引导、感化、激励、理解等作用的发挥,恰恰能够起到弥合创伤,修复关系的效果。民事调解的最大价值在于弘扬礼让谦和的传统美德,尤其在家事审判方面,要通过修复一个家庭关系来传递一片仁爱之心,要通过调处一个失信案件来引导社会风气向上向善。(作者单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张磊)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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