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施行

27.06.2014  09:17

    7月1日起,《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正式施行,除行政机关外,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环保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纳入《规定》的调整范围。《规定》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属于此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二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答复;第三类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应重点公开以下信息: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山西日报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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