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亮出“路径图”

23.09.2017  07:43
提前搬迁奖励 实行税收优惠

  9月2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城六区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直管公产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贴方面,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万元。

  提前搬迁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3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宽带、有线电视、煤气(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补偿,按房屋征收时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近3年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面积安置房。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税收优惠。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拥有一套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照相关金融政策和公积金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