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了”如何实现

30.09.2015  18:25

作者:冉志明 董如易

 

法官应把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境界来考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心完成好审判活动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

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案结”容易“事了”难,往往是案件审结但争议未解决,使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案件长期难以真正了结。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对此应当深刻反思,探索应对之策。笔者认为,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做好庭前阅卷,理清案件的焦点与关键。庭前阅卷是案件办理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应当以案件多而忽视,并且在阅卷过程中应当详尽仔细,厘清案件审理的焦点与关键。

要做好庭审掌控,保障当事人说话的权利。法官掌控好庭审很重要,既要保障庭审的和谐融洽,又要不失威严,保证庭审秩序和各项程序有效进行。庭审威严不是来自法官的高高在上和盛气凌人,靠的应是法官在庭审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特别是要尊重当事人说话的权利。然而,很多的法官为了控制庭审时间,庭审流于形式,这就让当事人心生不满和怨气,自然质疑庭审的公正性,如果败诉,必然认为是司法不公,就会继续寻求其他途径“申冤”。因此,要实现“案结事了”,首先要充分保证当事人在庭审中说话的权利。

要做好文书写作,充分向当事人辨法析理。裁判文书的写作,是对整个审判活动的归纳总结,使其最终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裁判文书写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待裁判结果的态度,如果辨法析理充分,即使当事人败诉了,也能够接受;如果辨法析理不足,或者未作辨法析理,仅是笼统的作出裁判结果,当事人败诉了,必然会继续选择以其他方式去追寻他期望的结果。因此,要想实现“案结事了”,写好裁判文书,充分向当事人辨法析理十分重要。法院必须有针对性地对法官加强裁判文书写作培训,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全面反映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心证过程,突出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意见,重点提高说理的针对性、逻辑性和法理性,增强论理的个性化和说服力。

要做好判后答疑,让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判后答疑是体现裁判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是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方。判后答疑可以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一个更深的理解与认识,能够让其明白如果案件继续上诉或者上访下去,最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因此,做好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对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作用巨大。特别是当事人不识字看不懂裁判文书时,法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更为重要。

“案结事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需要。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实现“案结事了”任重道远,但这却是当代法官不容逃避的历史使命。法官应把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境界来考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心完成好审判活动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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