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扣除: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关

04.08.2015  15:26
      (中国税务报,2015.7.15,第10版 点评人:运城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元智) 在近年山西省国税局查处的农品加工企业涉税案件中,本案是查办时间最长,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多的一例案件。本案中,违法行为呈现出作案方式专业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并且违法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分析总结本案违法分子的违法手段,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现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遏制虚开违法行为。         其一,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征管实际,选择科学的、适合地区情况的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对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核算法或参照样本法实施核定扣除。采用这种方法可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对象难以确定、收购资金难以监控、收购农产品数量无法核实等问题。         其二,税务机关应加大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力度。严把农产品原材料购进关,确保交易真实性;严把农产品原材料损耗关,确保进项税额转出准确性。同时要加强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监控,核查物耗水平的合理性。通过加强企业日常经营监控,防微杜渐。         其三,强化风险管理,加强评估预警。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率等预警指标,对异常指标企业及时启动风险应对机制。如企业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发票,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其四,应建立税警协作长效机制。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及联合办案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办、移交的流程、责任和分工。通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涉税案件查办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