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民报:省工商局8条规定规范成品油经营市场

15.11.2014  04:52

      本报讯(记者 白慧磊 通讯员 毕瑞喆)由于近期我省工 部门多次接到投诉举报,市场中出现了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以及商标侵权、虚假标识、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等违法经营行为。对此,省工商局于日前发出规范成品油经营市场的八条规定。
      一是不得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不得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变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其它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不得经营非法炼制的、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假冒劣质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油品;不得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
      三是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装潢或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
      四是经营场所内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标识;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是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企业购进成品油。
      六是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应一致;所有证照应按时年检年报,且在有效期内,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七是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应做到账目清晰,票据完整,并存放在营业场所,方便执法人员核查。
      八是成品油经营场所顶棚、加油机等标注的企业字号、行业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应相同;加油机、公示牌标注的油品名称、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省工商局要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认真自查自究,及时整改规范,对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并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