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

22.05.2018  16:54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组织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该《办法(修订草案)》经2018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5月18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就“三农”问题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具有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在视察我省时也提出了“扎实做好‘三农’工作”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依法加强村委会建设,推动村委会发挥应有作用,促进做好“三农”工作,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适时修订并出台《办法(修订草案)》非常必要。

  《办法(修订草案)》原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细化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规范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完善了村民民主监督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等内容。

 

  (王凤军、段雪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