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兰:最高检破解律师“会见难”“很有实效”

09.03.2016  11:42

  “我当时写这份建议的时候,律师界反映挺强烈。他们说,新‘会见难’,比老‘会见难’还难!”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说,当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部分自侦案件限制律师会见,律师感到权益得不到保障。

  2015年3月,李亚兰提交了《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律师会见应进一步立法规范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最高检一年来的努力,李亚兰满意地连说了两个“很有实效”。“我在全国律师界的微信群里再问这个问题时,他们都说,不难了,不难了,而且为我们提供各种方便呢!

   提出解决“会见难”的建议

  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为依法保障律师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存在限制律师权利等不规范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是贯彻实施法律、解决司法中不规范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李亚兰在建议中写道,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较以往有大幅度改善,执业权利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难”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李亚兰在建议中反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5条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院许可。该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有的地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用来作为限制律师会见的理由。因此建议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律师会见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

   最高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我本人

  建议正式提交后,李亚兰没有想到,很快就有最高检工作人员与她联系。她记得,和她电话联系的,是一位女同志。“她先联系了我的秘书,约好了时间,然后对我本人作了非常详细的、全面的情况说明。”李亚兰说。

  最高检具体承办这一代表建议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有着严格规范细致的标准化流程,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去做。承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深入研究把握代表建议的意图和实质,在认真起草答复意见稿之前,先要和代表直接沟通汇报。“一定要联系代表本人,直接和代表沟通汇报,只与其秘书或者助理沟通是不行的。有些建议非常重要,我们还要派出检察官去当地与代表沟通座谈。”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最高检答复代表建议及时全面

  “和代表直接沟通汇报,不能说得不疼不痒,不能讲得笼统概括,要有实质内容,要有切实的针对性。”承办李亚兰建议的检察官回忆称,2015年4月、5月左右,通过代表的这份建议可以看出,落实规范司法和完善法律规定,是代表的两大期望,所以,在回复代表的时候,要紧紧针对这两点,把检察机关的目前做法和未来打算都亮出来,供代表了解、理解和监督。

  承办李亚兰建议的检察官首先全面如实地向李亚兰汇报了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最高检相关部门为此不仅梳理了工作举措,还统计出了具体的数据,向代表传递司法实践中最真实可信的信息——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凭“三证”皆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在会见时不被监听。检察官对李亚兰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2014年上半年,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待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侦查阶段会见申请同比上升9.2%,其中许可会见同比上升9.5%。

  对于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存在扩大经许可会见的案件范围问题,包括将本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列为需经许可的范围,不许可律师会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答复问题,2014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会见难”问题,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一是严格限定需要经许可的案件范围。《规定》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规定》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三是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此外,为使上述要求落到实处,《规定》第12条还规定了严格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特别强调控告检察部门对于“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

   整改举措是答复的“标配”内容

  推动规范司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下一步的重要举措、整改方向,也是最高检答复代表建议的“标配”内容。从最高检的答复中,李亚兰了解到,最高检正在开展《规则》的修改工作,针对自己在建议中反映的“会见难”问题,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规则》的修改中通过从严设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条件,继续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对违法不当使用会见许可权的行为及时纠正等方面强化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做到“许可律师会见是原则,不许可是例外”。李亚兰说,她将这一新动向通过微信平台告诉了全国律师界同行。

  “我当时写这份建议的时候,律师界反映挺强烈。”李亚兰代表说,提了建议之后,最高检不仅十分重视,而且整改力度大、举措有成效。

  “我在所里开会,会听年轻律师们反映情况。我也问他们,会见怎么样?”李亚兰说,对省内乃至全国的律师同行,她也都通过微信群了解情况。“确实是规范了,制度真正落实到了基层,我们律师感到很有实效。而且检察机关很为我们提供方便,我们给卷宗拍照,要是手机快没电了,他们就提供电源线或者给个充电宝,要是电脑内存不够存不上了,就给个U盘。

  “为了真实感受律师会见的实际情况,我自己今年办理了三起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以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例,他涉嫌受贿上百起,我会见了他几次,挺顺利,会见方面没难题。”李亚兰说,身为的律师的她,从司法体制改革和最高检的努力中,真真正正地有了获得感,“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我要谈谈我的这一感受”。(王丽丽)

责任编辑: 温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