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索薪酬 证据不足被驳回
09.11.2015 11:42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刘某是被告山西某电视台新闻频道的编导,自2010年11月起就在被告处工作,至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按国家规定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而且,被告从2013年1月开始为压缩开支让原告兼任责编和主编,但未增加工资。由于长期高强度工作,原告出现头部运转困难、胳膊难以抬起等问题。2013年7月,经诊断为寰枢椎半脱位导致的肌麻痹和肌无力。事发后,原告就自身情况与被告协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视台支付两倍工资及加班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医疗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认为,原告主张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超出一倍部分只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仲裁时效。而加班费和构成职业病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刘某诉求。
通讯员 程志民 周玉旺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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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20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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