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险货丢失 各退一步达和解

11.02.2015  18:51

本网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靳彦 梁红珍)发货数日后,收货人却说未收到货物。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全某诉被告某物流公司营业部、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第一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600元,放弃要求第二被告快递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全某长期在第一被告某物流公司营业部发货。近日,原告将价值4800元的10部手机包装好送到物流公司营业部,业务员未拆开货物进行检查,也未提示原告购买货物损失险,之后称重收取原告20元邮寄费用后,按原告的发货地址用某快递公司的邮寄单填写,并送往快递公司处进行发货。数天后,收货人通知原告未能收到货物,原告前往物流公司处询问得知货物丢失,因未投货物保险,物流公司只同意赔偿500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本案原告和第一被告物流公司之间应是委托代理关系,和第二被告快递公司是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坚持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开庭之后,案件主审法官给原告和第一被告进行了法律讲解。告知原告邮寄货物是有风险的,作为发货人,他未能购买货物损失保险,发生货物丢失,其应付一定责任。告知第一被告其作为为原告发货的代理人,并未告知原告是用第二被告的快递公司来发货,亦未对货物打开进行检查,发生货物丢失,原告不能得到合理赔偿,对其物流公司的声誉也会有所影响,其作为受委托人,应对该代理行为负一定责任。双方听了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均能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做了让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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