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法官明察秋毫审结劳务纠纷

07.06.2016  12:46

 

本网6月7日讯(宣存芳)日前,朔州市朔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等14人与被告某建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万余元。

2010年3月,被告某建材公司与第三人刘某签订了建房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介绍原告王某等14人为建材公司盖建厂房,同年5月完工。王某等人通过第三人刘某到建材公司领取了7万元工资,后与刘某核算工程,确认建材公司还欠5万余元劳务工资未给付。建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将工程包给了第三人刘某,而不是王某等人,也未与王某等人签订协议,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某等14人虽然与建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建房协议,但是他们是实际施工人,而且提供了劳务,建材公司应支付王某等人的劳务工资。建材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通过第三人刘某支付过原告等人7万元劳务工资,且没有证据证实已付清建房应支付的相应劳务费,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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