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8.08.2016  12: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8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引导全省范围内市场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以及会展业等商贸流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贯彻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按照  “政府引导、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省现代流通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的拨付,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审查绩效评价报告,对重点项目可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

      (二)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根据完成情况安排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村和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列入国家、省批准试点的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的项目优先支持。

      (二)支持大中型商业流通企业的现代物流、连锁经营、同城配送、电子商务建设和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品牌的推广与市场开发的项目,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传承发展。

      (三)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商品市场的建设与改造项目。

      (四)支持面向城乡消费者的社区商业和微利性、公益性商业服务设施及循环经济项目。

      (五)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等支撑体系和统计监测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体系建设;支持网络营销推广活动;支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支持电子商务新技术应用;电子商务需支持的其他方向。

      (六)支持会展业优化公共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促进消费、推动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支持和培育我省龙头会展企业;支持会展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七)支持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家政等民生服务业提升规模、品质和效益的项目。

      (八)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九)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确定的引导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六条  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控制的原则下,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其中:

      (一)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杠杆作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政府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持有和经营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资金支持方向,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采取贷款贴息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和社会投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按企业项目取得贷款并用于项目建设总额,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引导性项目,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奖补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或办结验收项目予以奖补,对单个项目奖补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

        (四)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和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  。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要求,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市县项目原则上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直单位项目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省商务厅按照当年和下年度资金规模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商务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省商务厅下达年度支持重点方向要求。对于能够提前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应提前下达预算,并提高提前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比例。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审查绩效评价报告、组织绩效再评价。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验收、制定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抽查检查,并于项目资金分配完成一周内将项目组织、评审、分配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时,实行项目库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建立项目库,按照公布的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为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评审采取“下评一年”的办法。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由省商务厅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四章  预算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年度服务业工作重点和目标,省商务厅每年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以此为依据实施年度资金支持项目。

      第九条  省商务厅根据设区的市和省直单位申报项目情况,建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项目库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滚动管理。专项资金应与中央资金和省级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资金和省级其他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四)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按单位隶属关系上报同级商务部门,经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级单位的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正式行文逐级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三条  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各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报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会展业扶持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主承办单位协议、展会方案等。政府相关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主办的各类展会,不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报项目的主要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还需出具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申请会展业扶持资金的展会还需提供会展业场地租赁合同、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会刊、宣传广告、广告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列入规定范围内,符合补助或者奖励要求的会展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前1个月内进行预申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对申报的会展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补助的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根据资金管理要求需要验收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商务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报告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按所申报时间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按所报时间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同级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阶段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变更。按“项目法”直接下达各市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市需报省商务厅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调整变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专项资金工作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4〕9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流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06〕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