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阳光国企 促进国企改革——《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29.12.2014  11:14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3日以晋政发[2014]38号文正式发布,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从省国资委了解到,《信息公开办法》将首先在省国资委监管的太钢、焦煤等23户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省属金融类企业集团、省属文化事业类企业集团执行。对于企业和群众关心的《信息公开办法》的具体内容,笔者采访了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处长贺静波。

  信息公开有利于打造“阳光国企

  据了解,《信息公开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李小鹏省长“把重大信息公开贯穿于国有企业生命的全周期、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是打造阳光国企、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途径”的讲话精神,在参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研究并拟定的。
  贺静波说,我省国有企业多、上市公司少是突出特点,信息公开能够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省属国有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是推进我省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主要战场和重要阵地。为此,《信息公开办法》以省属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及有关重大事项公开为主要内容,促使国有企业经营从“不透明”到“公开”。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还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督促企业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公开内容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更广

  《信息公开办法》共二十一条,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其中,按年度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第三部分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组织领导、责任问责。第五部分是附则,对市县人民政府公开企业信息、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做了规定。“办法拟定虽然参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公开内容比它更宽泛。”贺静波介绍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中没有涉及到财务预算的有关内容。《信息公开办法》作为贯彻三中全会“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这一重大理论突破的破冰之举,积极与稳妥并重是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囊入具有较高操作性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基础上,结合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增加了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并规定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及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逐步进行“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涉商业机密内容

  《信息公开办法》中的公开方式是否充分考虑到了企业信息公开的安全性?

  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比如,“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主要会计制度及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等内容。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为什么《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的是“6个月内”的问题,贺静波介绍说,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有5户(均为煤炭企业,在省属企业中所占份额较大)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其章程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这些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所有财务等重大信息尚没有形成决议,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当结合实际。

  据悉,《信息公开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公开信息内容均为必须主动公开的。除第七、八、九条规定的内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生产、生活和科研等需要,向国有企业申请公开。(齐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