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款项先扣月息 法院:扣息违法不能计入本金

08.05.2015  10:25
  2014年5月,姚某与潘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姚某借给潘某现金40万元,月息为4%;姚某付款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扣除,潘某于2014年8月归还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姚某将第一个月利息扣除1.25万元后,给付潘某现金10万元,并向潘某账户转款28.75万元。

  借款到期后,潘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9月,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3万元,并按月息4%支付到偿还全部借款为止的利息。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履行中原被告双方均未严格依约进行,姚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25万元后,实际向潘某支付借款金额为38.75万元。因此,潘某应按38.75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据此,近日,法院判令潘某偿还姚某借款本金38.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此外,姚某与潘某约定月息为4%,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

  

周宵鹏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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