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10.04.2015  16:42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教育局: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要求,逐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诚信安全体系、宣传服务措施和规范管理制度,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一、改革招生录取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准备

改进录取方式。全面实行平行志愿,除艺术本科(一)外,所有批次、所有科类全部实行平行志愿。逐步减少录取批次,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2016年将文理类本科三个录取批次调整为两个,实行本、专科分段填报志愿。

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要求,从2015年起,我省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我省省属院校加分分值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对象调整为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与其他民族考生同等条件时可优先录取。同时,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取消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考生报考所在市、州高校,以及神农架林区考生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将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增加20分投档的政策。

规范省属高校面向当地考生招生政策。继续保留湖北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湖北文理学院面向襄阳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取消生源不足时可降到批次线下20分投档录取的政策。将面向当地考生的招生计划单列,实行分类投档,投档录取分数线可以低于本校面向全省招生计划投档录取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的批次线。

推进高职院校招生改革。高职高专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湖北省属高校经申请同意后,进行多元互动录取试点,录取分数线由高校自主确定。多元互动录取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录取平台、统一操作规范、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从2016年起,我省普通高考使用国家统一命题试卷,不再自主组织语、数、外高考命题。

二、开展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

2015年起,我省选择部分转型发展试点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一体化培养试点。具有普通高中学历的学生,通过普通高考高职高专批次招生录取后,在高等职业院校学习3年。在3年学习期间,试点高职院校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3年学习期满,学生经考核测试合格后,进入普通本科学习2年。5年学习期间,由参与合作培养试点的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共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相衔接贯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系统培养本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学生前3年注册专科学籍,按规定年限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升入本科时注册本科学籍,学生按规定年限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由试点本科高校颁发普通全日制专升本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2015年,我省不再组织“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统一考试(高职统考)”,中职毕业生升学主要参加技能高考和高职院校单招。

三、调整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切实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高校升学率

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额,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招生。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参照自主招生办法,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2015年,将省属院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合并为地方专项计划,并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扩大生源范围,调整报考条件。

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一是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等42个县(市、区)的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二是全省范围内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办在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

高中阶段通过省教育厅“飞翔计划”录取的农村户籍考生,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的,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考生户籍地区范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第15位为“2”的表示乡村,户籍在此区域的考生为农村考生。

四、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要落实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制。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加大违纪违规查处力度

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从2015年起教育部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我省对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当地考生)、恩施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当地考生)、三峡电力职业学院(面向当地考生)等8所省属高校不再安排5%自主招生计划。

加强高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各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的规定,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认真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社会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及时为考生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要重点做好平行志愿改革的宣传服务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招生政策,解疑释惑。让社会知晓、考生明白。各高校和市、州、县(区)招办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让考生满意,社会满意。

附件: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除符合以上3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是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必须获得相关专业(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会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技能操作考试D等及以上成绩。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5)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2015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时段: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9日,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时段: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普通高考文、理、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月18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作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16.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17.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18.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我省技能高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19.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语文、数学和英语由我省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中的小语种(俄、日、法、德)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20.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等五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21. 2015年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会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开展以技能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技能高考工作。考试内容分文化综合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其中文化综合210分,包括英语(30分)、语文(90分)、数学(90分)三个部分;专业技能为考核实际操作,满分为490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实施。22.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高水平运动员和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23.省、市、县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六、评卷24.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25.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6.6月23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二是通过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

27.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8.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有关单位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另文通知。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军区有关单位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年龄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7月4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参加体检、面试,参检考生由省招生办会同省征兵办根据招生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4月1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cn)上集中公布网址。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前到位,并在高校所在批次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后,高校增加计划一律重新公开征集志愿。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办增补所录取保送生和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相应招生计划。

十、录取批次安排

37.招生院校分六个批次进行录取: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

38.提前批本科录取分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

提前批文理类包括军事、公安、司法、安全、国防生等需军检(或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的专业,部分免费师范生,部分航海类专业、小语种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类本科分两个时间段录取。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经同意组织校考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安排在艺术本科(一)录取;直接使用全省统考成绩的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安排在艺术本科(二)。

体育类本科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39.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办学实力较强或生源较好的省属本科院校。

40.第二批本科录取的院校:一般本科院校和省内自愿申请调整到二本招生的民办本科院校。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41.第三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民办学院和独立学院。

42.提前批高职高专分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

文理类包括公安、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需军检、面试、政审的专业。

艺术类包括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高专专业。

体育类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高职高专专业。

43.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的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44.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计划安排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45.自主选拔、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均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十一、填报志愿

46.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

47.除艺术本科(一)批次外,其他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

48.所有批次、各类志愿均实行知分知线填报,即考生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志愿。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8日。

录取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在投档后公布各批次未完成计划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重新填报征集志愿。

49.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

50.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密码,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录取

5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招办在投档前向高校提供投档生源分布情况,高校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和招生计划数,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高校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52.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3.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7号)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文化录取分数线的院校(专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方案、各专业录取规则、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和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4.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使用全省统测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执行全省统一划定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

55.安排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录取的师范生、小语种、航海、空乘、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的录取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56.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和《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成不了计划的学校,可在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征求意见后调剂录取。

57.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分别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58.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批本科自主招生投档前,省招办根据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对一本所有高校进行模拟投档,生成模拟投档线并对社会公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应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模拟投档线录取考生。

59.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执行。

60.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执行。

61.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但报考考生较少、经院校申请同意的特殊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投档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这些专业(或专业类)的投档线根据生源情况自然形成,可以低于本校其他专业投档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批量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以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征求意见录取。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62.湖北理工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荆楚理工学院面向当地考生的本科计划实行分类投档,面向当地本科招生计划的投档线根据生源情况自然形成,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

63.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报名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

64.民族班和西藏班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实行分类投档。投档控制在院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下40分以内,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5.航海类本科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6.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7.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实行分类投档。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计划未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68.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9.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0.高职高专分两段录取,两段采取不同的录取方式。第一阶段:所有高职高专招生高校,在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第二阶段: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省内高校经自愿申请后在省招办规定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多元互动录取,省外院校不参加。多元互动录取的最低分数线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招办审核备案后集中公布。如果注册备案考生多于招生计划数,则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办理录取手续。

71.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计划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为本科批次线下10分。

72.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文化和专业技能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高专统一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专业类别划线。技能高考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考试分数和专业技能考试分数之和排序录取。

7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的现代殡仪管理与技术专业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鄂州职业大学、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体育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商学院等26所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单独招生。

试点高校在3月底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及以上考试类型的录取。

7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6.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7.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高专原计划的省内院校,经申请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录。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8.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79.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报考湖北省属高校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2)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烈士子女。

82.同时符合第79、80、8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84.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85.我省国家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具有以上地区连续3年户籍及以上地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以上地区户籍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国家专项计划录取。

8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可以参与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同时也可以按高校要求报名参加高校专项计划考核,经高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以参与高校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等42个县(市、区)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

42个县(市、区)包括阳新县、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张湾区、茅箭区、监利县、洪湖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2)全省范围内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具有农村户籍。

87.高中阶段通过省教育厅“飞翔计划”录取的农村户籍考生,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的,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88.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全国性优录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9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办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湖北省招办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