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水源地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

12.06.2014  17:33

今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水库等蓄水工程登记制度;水源地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淤地坝、河流上的拦蓄水闸,以及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和企业自建蓄水池进行登记,并建立技术档案……6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即日起,《山西省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开始实施。多项具体管理措施的出台,为水源地水库安全“加锁”。
   我省现有各类水库790座,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口超过全省人口一半以上,水库工程年供水量占到全省供水总量近50%。但和全国一样,我省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普遍存在着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超期运行、淤积严重等突出问题,水库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

大中型水库大坝坝顶不得兼作公路

今后所有水库,均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煤、采石、采矿。禁止在库区内围垦、采煤、开矿、修坟等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大中型、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坝顶不得兼作公路。确需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水库供水对象,确保水库立项批复的供水对象用水权益,确需变更的,须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改为他用,不得用工程立项批复之外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饮用水水源水库,应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由有关市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中,小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下的,由县级政府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中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上的,由市级政府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

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不得旅游游泳垂钓

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渔业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水源地水库库区及两侧临水公路,水库管理单位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设立标志,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特殊情况必须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才能通过。

水库安全管理将实行事前问责

水库安全管理,我省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要对水库安全及流域防洪安全负总责。水库安全管理,今后将实行事前问责。
   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视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因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随意变更设计方案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水库主体工程出现隐患和病险的;拒不执行《山西省水库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拒不编制与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及调度计划、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或度汛方案;拒不按规定对水库进行年检的;对批复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重视不够,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水库大坝主体建筑物除险加固内容出现抛项、甩项,病险问题未得到根治的。
   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库安全进行督查。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要维维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