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向自主创业者发放“十二项”政策红包

13.11.2015  11:42

      本报讯(记者张艳芳)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晋城市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补贴办法》,再次向自主创业者发出“十二项”政策红包,涉及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训补贴等多个方面。

  这“十二项”政策红包包括: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建设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指导服务补贴、补助、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项目大赛资助、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补贴,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下岗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以及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申请补贴的个人和机构,需携带相关证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各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市级财政落实并及时拨付,需要省级支付的应及时上报省相关部门。

  这12项补贴分别为:

  ● 创业培训补贴,有意愿创业的,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2500元创业培训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用人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期限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实训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实体,按每平米每天1—3元给予场地租赁补贴,每年每户补贴不超过3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 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达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 就业见习补贴,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中小微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半年到一年的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签订合同并备案),可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 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

  ● 创业指导服务补贴、补助,根据创业指导专家的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300元、一天600元的工作补贴,给予每天8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助。

  ●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在全市遴选不少于10个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的创新项目且该项目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带动就业不少于20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给予5至20万元资助。

  ● 创业项目大赛资助,对参加国家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参加省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市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且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区)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被省级认定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