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黄河新闻网讯: 据晋中市纪检监察网4月29日消息,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晋中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市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现将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1.介休市三佳乡党委原副书记、乡长降世瑜,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违规收受企业和村干部节日礼金6.64万元,经介休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报介休市委、介休市政府批准,给予降世瑜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 平遥县农委原主任刘继林,在担任县农业委员会主任期间,虚开票据套取农业专项资金141052元,用于账外不合理开支;用公款121650元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经平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报平遥县委、平遥县政府批准,给予刘继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 灵石县农委主任李亚文,2011年、2012年虚开票据套取农业专项资金153000元,用于支付单位烟酒茶叶款和职工福利等费用111000元,经灵石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李亚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太谷县畜牧兽医中心原副主任田永清,在担任太谷县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检疫费收入8550元给职工发补助;公车私用并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汽油
费和过路费、食宿费10220元,经太谷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田永清行政降级处分。
5. 祁县文广新局局长崔骏,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任城赵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让里村村委出资19.7万元,为镇政府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供自己乘坐,经祁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崔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表明有的党员干部对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仍然麻木不仁、心存侥幸、等待观望,把规矩当摆设、视纪律为儿戏,披上“隐身衣”、穿上“绿马甲”顶风违纪搞“四风”,教训深刻,值得反思。今年“五一”、端午假期即将到来,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对节日期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做出安排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继续盯住具体问题,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买赠送粽子节礼等行为,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或“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