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24.09.2014  2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拟定与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物价、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家庭收入信息审核平台。同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比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11号)执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构成。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为基数,遵循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等因素,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二)依法、客观、公正;

(三)针对专项社会救助进行;

(四)社会调查、网络核对、人工比对相结合。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二)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三)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五)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六)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先由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其专项救助基本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专项救助部门转交的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晋中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赡养义务人或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

(五)承诺书及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其他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等专项救助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晋中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提交同级民政部门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其他专项救助主管部门转来的《晋中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调查审核。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对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所有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审核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报的核对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的政务公开栏、居(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由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要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将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认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市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晋中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的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