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出台干部容错纠错试行实施办法
晋中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2月14日出台了《晋中市支持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合理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旗帜鲜明地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营造良好的干部干事创业环境。
《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晋中实际,对合理容错纠错的原则、情形、条件、程序、实施主体、时限和相关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合理容错包括8种情形: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主动履职、创新探索,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推进改革、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和农谷等重大战略决策中,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填补机制空白,疏通政策堵点,突破工作瓶颈,出现探索性失误的;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为提高效率,主动作为、大胆履职,但因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和群众中,因着眼于推进简政放权、便民利民,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失误偏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承担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但因无意过失出现失误偏差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视为合理容错情形的。同时明确合理容错要符合7个条件。
《实施办法》还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提高服务对象办事成本、降低行政效能的;出现的错误是由主观故意造成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次生灾害的,不列入合理容错范围。
《实施办法》提出要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把及时纠错融入工作决策和实施全过程。充分运用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早认识并纠正失误偏差。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要督促其及时纠正过错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教育引导干部强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