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相关程序

07.03.2015  11:47

  检察日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王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今年两会上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相关程序。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而又难以得到及时司法救济时,代表国家开展公益诉讼是司法监督的应有之义。

  徐安提出,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或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实践探索,但这三种模式的法律依据都不够明确具体。

  徐安建议,在立法层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明确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案件的调解,出庭参加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但支持起诉的检察院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是否支持起诉。

  徐安还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职能,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为督促起诉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应增强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刚性效力,明确有关单位必须对督促起诉意见作出答复,拒不答复的,地方人大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

  徐安特别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时机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前置条件、审批程序。

责任编辑: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