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0月15日起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

16.10.2015  10:52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从10月15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正式降低,其中,新建住宅商品转让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较之前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收费标准,降低了33.3%。这是记者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的。

  在山西省物价局和山西省财政厅两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称,我省对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的调整,目的是为了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其根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的规定。

  《通知》规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从10月15日起,降低后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是: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是2元,非住宅为4元,交费主体为转让方。存量房转让,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是4元,非住宅为8元,交费主体为转让双方各一半。

  在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得到降低的同时,《通知》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房屋租赁住宅类为每套100元。非住宅200平方米(含)以下为100元/宗,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为200元/宗,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为3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上为400元/宗。

  《通知》还明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我省开始执行房屋转让手续费新标准后,我省要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房屋交易手续费由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后,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我省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记者 弓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