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9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6.07.2014  18:25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经过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草案作出了部分修改。

  原草案规定了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前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和公告后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处理。审议时组成人员认为,这一规定不能有效解决房线和树线两大矛盾,因此《条例》增加了对公告具体内容的规定,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即第十三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条例》同时规定,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原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移动、损毁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组成人员建议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因此,《条例》增加一条,即“违反条例,擅自移动、损毁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