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从业人员权利多了 违法行为处罚重了

11.02.2017  23:09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修订后将于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学校实习学生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此次修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行《条例》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则变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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