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 两项林业新规正式施行

03.01.2018  01:17
    2018年1月1日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施行。《办法》共16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对象是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当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对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进行收容救护。

 

强化湿地保护管理 禁止从事八类活动

 

    国家林业局新修订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是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矿;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六是引进外来物种;七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