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8.5日前汽车销售及售后须明码标价

22.07.2014  13:46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就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全市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应在8月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8月5日之后,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将联合对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严厉处罚。汽车销售价格及维修保养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和标准,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通知明确,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擅自改动和变更要求标示的内容和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弄虚作假、随意增加或模糊标示工时数量;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上涨;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据介绍,经查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未认真进行改正的经营企业将给予新闻媒体曝光并视具体情况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