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度假区不应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28.08.2015  18:16

  记者昨日从省旅游局了解到,为加强我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我省制定出台了《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办法》明确,休闲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类别和档次。设立休闲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地域界限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符合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局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旅游局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