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法院采取三项措施服务经济发展
本网8月31日讯(靳彦 孙巍峰)8月25日,根据新绛县委、县政法委的要求,新绛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刘旭东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并形成了服务经济发展三项措施。
一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惩“六种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1、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2、强揽工程项目、强行装运卸载、强买强卖建筑材料和有关物资的行为;3、强拿硬要、哄抢或任意毁损、占用项目建设材料的行为;4、在项目建设工地堵门堵路、聚众干扰、寻衅滋事的行为;5、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程施工和管理人员的行为;6、其他扰乱企业项目建设秩序、阻挠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行为。对上述“六种行为”,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经营和项目建设营造安心、放心的法治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巡回法庭”作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落实诉前、审前走访企业等制度,依法保护原、被告合法权益。强化办案环节流程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通过简易程序解决纠纷。建立涉企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对涉及企业违规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群体诉讼、系列诉讼等案件,一方面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协助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协调力度,集中受理、审理和执行,防止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矛盾和冲突。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为重点项目融资担保单位作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保全措施;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主要生产设施,慎重采用查封、拍卖、变卖、罚款等执行手段,杜绝因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适时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主题涉诉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妥善运用债券转股权、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以及托管等执行方式解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诉讼、执行费用。
三是实行涉及重点企业案件专项汇报制度,对涉企诉讼案件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等案件,实行“快速立案、快速审结、快速执行”。对涉及重点企业的案件,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汇报,畅通立案渠道,专人负责涉及重点企业的立案审查。立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相关办案庭室,庭长在收到案件后,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制定送达、审理、保全等措施,一案一策,快速审结。判决生效后,主动联系企业申请执行,制定详尽的执行方案,开辟高效快捷的诉讼通道,使涉诉企业尽快把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
责任编辑: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