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法院“理法结合”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10.06.2015  12:44

本网讯(杜乃民)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威慑机制成功执行一起借款纠纷案,二名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2012年12月,村民赵某向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对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按照规定,赵某找来自己的好友卫某作为担保,信用社分别同赵某、卫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赵某取得借款后做生意期间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多次催要后未果,2014年12月,信用社将二人告上法院。

受理案件后,新绛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卫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8万元进行冻结,并传唤卫某参加诉讼。但卫某拒不到庭。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信用社与赵某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卫某对该借款的担保属于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卫某承担连带责任。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赵某、卫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要求其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针对赵某关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托词,执行干警指出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当初借款时卫某好心担保,现在却因为赵某而成为被执行人,如果赵某不及时还款,法院将对卫某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这样不仅赵某失去诚信,卫某的个人信用也会受到影响,督促其权衡利弊,正确抉择。经过一番说服教育,赵某、卫某表示愿意偿还并及时给付了借款,使得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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