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法院 公正执行受好评
本网6月29日讯(杜乃民)近日,村民王某向新绛法院执行局送来“执法如山,司法为民”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依法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的一天傍晚,村民王某骑摩托车在路上行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某的摩托车相遇,因王某某的车上放置了个60CM长的塑钢窗户。双方在会车过程中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左膝盖受伤,情急之下,王某当即刹车并用右腿撑住摩托车,而王某某的却未停车,扬长而去。王某被路过的村民送往医院,并报警。经公安交警部门勘验后,认为王某某无证驾车,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夜间行车未确保安全,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无过错。王某向法院起诉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6月,新绛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赔偿王某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却发现王某某的家庭条件也不好,在银行也无存款可供执行,王某某在法院判决后,长期在外打工不归,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干警一面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敦促其履行判决;一面给申请人做工作,要求其积极提供执行线索,方便法院开展工作。2015年5月,有群众反映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经返乡正在动工建房。得到这一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找到王某某并开展执行工作。王某某却声称自己没钱,建房材料都是赊的。没钱赔偿,却有钱盖房,对于王某某的托词,申请人王某及家人情绪激动。为了不激化矛盾,执行干警要求王某某暂停施工。但王某某不但不停工,反而加快施工建设速度。执行干警进行现场取证后,决定对王某某司法拘留。面对法律的威严,王某某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其家人也积极筹备资金。经过努力,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王某某如期履行了和解协议,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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