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法院依法调处百元诉讼

20.04.2015  18:36

本网讯(杜乃民)近日,新绛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因为酒后发飙损坏他人财产的邢某,赔偿了原告薛某损失人民币200元。

原告薛某与被告邢某虽是同村,但彼此不太熟悉。2014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邢某随同原告薛某的两个朋友来到原告家串门,因为邢某喝了酒,与薛某言语不合,引起吵闹。后邢某被旁人拽到薛某家大门外,薛某不听劝阻硬往里闯,薛某便将大门关上。邢某见此情景,在地上捡起块砖头,猛砸大门,致使薛某朱红油漆的铁门一处凹陷,漆皮脱落。情急之下,薛某向110报案。事后,因为赔偿问题,双方各持己见。薛某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于是一纸诉状,将邢某告到法院。

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案件后,三泉法庭的法官们依法向被告邢某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告知其诉讼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邢某表示当时自己喝了酒,意识不是很清楚,对于原告提出的损失,愿意适当进行赔偿。于是法官们结合薛某铁门损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劝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考虑到彼此乡里乡亲的,铁门损坏程度不大,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邢某赔偿了原告薛某铁门损失200元,并当即履行。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编者按

 

这起百元赔款引发的诉讼,新绛法院的法官没有因为案小而不为,也没有因为标的小而敷衍,而是严格依法办案,深入细致开展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正如办案法官所言:群众利益无小事。事关群众利益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从这起诉讼的圆满解决,我们看到正是人民法官公正司法,通过点点滴滴的小调解,营造出社会的大和谐。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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