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为当事人讨回15万赔偿款
15.04.2015 11:41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4月15日讯(杜乃民)近日,新绛县法院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通过协同执行,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当事人执行回赔偿款154122元。
2012年11月13日,家住重庆市的胡某驾驶某公司的轻型货车在行驶途中,不慎与停在路中的新绛县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在事故中受伤,同时造成车内乘车人王某死亡,雷某受伤,两辆车在事故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雷某、王某无责任。后死者王某的母亲、丈夫和儿子将胡某、张某及两人所在公司和各自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但被告张某及张某所在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判决。
今年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委托新绛法院执行。接到委托后,新绛法院积极配合兄弟法院开展执行。经过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赔偿款154112元按照规定汇到了法院指定账户。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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