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修订法援条例明年起施行 增加多项民生内容

11.12.2015  16:41

    受访人: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多项涉及民生的内容。您能介绍一下具体内容吗?

    崔国红:法律援助总体分为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事项和刑事类法律援助事项,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将劳动争议、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请求损害赔偿的事项纳入了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同时将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依法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以上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有利于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中的职能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对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崔国红: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新《条例》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是我省将受援群体从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广大困难群众的深切关怀。

    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崔国红:公民申请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向申请事项承办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民申请刑事类的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以上修订内容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又简化了程序,使老百姓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什么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崔国红:新修订的《条例》对11种免予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二是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三是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五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六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七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八是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九是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十是获得司法救助的;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修订进一步简化了申请程序,体现了法律援助便民惠民的服务宗旨。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对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崔国红:修订后的《条例》对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工作站点和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核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在现行的各省市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中我省对政府责任的规定目前来说最为全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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