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推动山西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 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转发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山西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资源和智力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是优秀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本途径,是文化文物单位增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的内在要求,对经济新常态下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对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到2020年,我省的国家一级博物馆和省图书馆每年重要展览、青少年教育活动等配套文化创意产品要不低于两批,文物进出境展览、精品文物巡展项目配套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达到50%,力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超过5家,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
《意见》提出要完成好培育主体、提供支撑、打造品牌、扩大营销四方面主要任务,包括要认真做好国家级试点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工作,总结推广经验,确定一批省级试点单位,享受国家级试点单位同等政策支持;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鼓励以文物复(仿)制、文物信息、文物出版、文物博览等方式助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开展文化文物资源统计普查,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资源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销售店等。
《意见》强调要多措并举保障各项任务推进落实。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文化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加大政府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服务的采购力度,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综合考虑;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配套文件,加强统筹联动协调,共同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