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山西省文化厅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为:
(1)演出经纪机构许可;
(2)举办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3)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和在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
(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5)港、澳与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6)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初审;
(7)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许可;
(8)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核准;
(9)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确认行为。
(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
(2)全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艺术(表演、音乐、美术、编导、舞台技术)专业高级,省直艺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认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关于转发文化部<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60号)。
(三)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文化部门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1)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行为;
(2)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行为;
(3)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行为;
(4)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5)违反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四)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
(1)全省艺术考级机构审批;
(2)考场设在太原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3)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4)文化类民间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审查;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初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五)文化系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2014〕45号)等。
(六)文化系统内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仲裁调解。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文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行为;
(2)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行为;
(3)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行为;
(4)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5)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与体育部门分别行使)。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三)检举文化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