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
10.06.2014 19:58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99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 一、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三、征收管理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三)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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