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暨评选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4.06.2014  11:05
晋人社厅[2014]3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9号)、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于今年教师节表彰一批在全省教书育人和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表彰、推荐名额、范围和比例           (一)表彰名额           1.表彰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60个,其中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40个(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民办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0个,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0个(含民办高校)。           2.表彰山西省模范教师410名,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40名。           (二)推荐名额           1.推荐教育系统先进集体96个。其中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63个,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7个,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6个。           在各市和省直单位推荐的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中评选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个,其中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3个(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民办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4个,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3个(含民办高校)。           2.推荐模范教师538名(含中小学优秀班主任36名、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12名),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53名(含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12名)。以上推荐人选含省属高校推荐的高校优秀辅导员、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人选。           3.在各市和省直单位推荐的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教师25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评选推荐全国优秀教师54名(含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6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6名(含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3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4.各市、省直单位推荐名额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2)。           (三)评选推荐范围           1.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2.模范教师的参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且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3.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参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级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含教研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4.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从各市及省直单位推荐的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中评选。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 已获得“山西省模范教师、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评选。近5年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全国荣誉称号的评选。如未被评选推荐为全国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表彰。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参加评选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           (2)未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级领导;             (3)从事教育工作不满5年的;           (4)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的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           (5)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没有新的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推荐比例           1.各市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 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70%以上。           2.各市推荐的模范教师人选中,县镇以下的乡村中小学教师(不含县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学校教师)应占本市推荐、表彰总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本市推荐、表彰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本市推荐、表彰名额的8%以上。           3.各市推荐的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 评选推荐条件           (一)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模范教师的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四)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高校优秀辅导员、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4年山西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执行。           三、评选推荐办法与奖励方式         (一)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全省模范(优秀)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全国、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统一进行,差额评选。未当选上一层次荣誉称号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可参加下一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除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均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市的评选推荐。技工学校由省人社厅组织推荐。         (三)各市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和省直单位要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择优、逐级推荐、差额评选和逐级公示的方式组织本市、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人选由所在学校、单位在民主择优推荐的基础上,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学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上报主管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省直厅局所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的人选要经主管部门同意。           2.市、县级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上报的人选进行评选推荐,各市上报的推荐人选须在市、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上报的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分别进行排序。 3.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推荐的人选组织初评。         (四)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组织省级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和省直单位初评推荐人选进行评选。评选产生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推荐人选,报人社部、教育部进行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人选。         (五)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全省模范(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推荐人选,在山西教育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向人社部、教育部正式报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材料;省人社厅、教育厅确定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山西省模范教师、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人选;省教育厅确定山西省优秀教师、山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人选。         (六)人社部、教育部对我省推荐报送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后,确定拟表彰人选,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人选。     (七)人社部、教育部对评选出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教育部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省人社厅、教育厅对评选出的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山西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省教育厅对评选出的山西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报送的材料           1.2014年评选推荐工作总结一份。内容包括:本市、本学校(单位)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公示情况等。           2.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材料。事迹材料篇幅控制在3000字左右。           3.各市应严格把好推荐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关和材料关。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资格证、合格证、荣誉证等材料由市教育局严格审核原件,并向省教育厅提交审核盖章后的材料复印件。省直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推荐人选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同意并附意见,填写《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5.填报《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模范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山西省模范教师、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6.除以上3、4条款外,其他材料均需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总结、事迹存为word文档,一览表存为Excel文件格式)。所有表格可从山西省教育厅网站的下载专区中下载。网址: http://www.sxedu.gov.cn 省直厅局与省教育厅管理的学校、单位请于7月5日前报送上述材料。各市请于7月1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           (二)第二次报送的材料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初审推荐单位和人选,由各市教育局和涉及的有关高校、单位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网址为: http://www.jybz.edu.cn (下同)。           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复审通过单位和人选,由各市教育局和涉及的有关高校、单位于2014年8月5日之前,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 各市要从确定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单位和人选中,推荐2个单位和3-4名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重点宣传对象的事迹简介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五、评选推荐有关要求         (一)此次推荐评选工作在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成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领导成员见附件1)。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办法和要求进行民主评选推荐。坚决杜绝指定、照顾和推荐比例不达要求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各级教研员隐瞒本人职务及身份,按教师身份评选推荐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照搬、抄袭、网上下载事迹的现象发生。特别要保证农村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或被推荐对象存在重大异议以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取消该市或学校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推荐人选应坚持向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农村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倾斜。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应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教育援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要重点推荐一线工作人员。考虑到奖励名额,各市推荐的教育工作者中,市、县级教育行政干部每市最多推荐1人。       (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各市确定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人员,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民办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确保完成下达的名额和比例。       (五)各市、各学校和单位在做好全省性评选推荐和表彰奖励工作的同时,也要自下而上积极开展各个层次的表彰奖励活动,把表彰奖励工作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端正行风政风、师德师风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校园、加强校风教风紧密结合起来,把评选过程当作宣传和弘扬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及良好师德的过程,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人民教师的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调动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六)严格按上报时间安排评选推荐工作。今年的评选推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市、各学校和单位一定要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和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冯静    段瑞斌    联系电话:0351-304686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山西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山西省模范教师、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6.山西省模范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7.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8.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