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时评:利字作祟留学中介让你爱恨交加
有业内专家曾指出不良中介机构存在着十大欺诈伎俩:巧立名目多收费用,虚报学杂费诈骗钱财,攀龙附凤虚假宣传,空头支票往往伴随虚假承诺,利用霸王条款规避责任,偷梁换柱“野鸡大学”变名校,合作办学风险重重,皮包公司金蝉脱壳,虚报材料瞒天过海,打擦边球防不胜防。
如果有机会到美英澳加等国的使馆签证处去办理出国手续,就会看到有人不管你愿意与否,不停地向你手里、书包里派发各种花花绿绿的小卡片和宣传材料。明眼人都知道这些人是中介机构雇用的服务人员在散发各种办理出国留学、移民申请的广告“炸弹”。打开网络,一方面是各种留学中介铺天盖地兜售留学咨询和规划,宣称已经为多少学生办妥了通往世界一流名校的入门证,另一方面数不清的家长和学生在控诉和投诉各种“黑中介”(包括合法的与非法的)的种种欺诈行为。留学出国中介:该是爱你,还是恨你?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国外教育机构和学校不得直接在我国境内从事招生活动,必须通过国内有关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该行为。自费出国留学在我国有着庞大的市场,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运营和管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经国家授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承担留学市场运营和服务的职能,承担国外教育机构和学校在国内进行招生服务的具体活动来组织开展各种留学中介服务。
自费留学中介的主要职能是什么?主要是提供专业指导,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帮助委托人识别并提供合法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学校,帮助委托人设计适合个人的留学道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介的优势就在于其对国家相关政策的熟悉和与国外高校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在选择国家和学校、申请入学、材料准备、办理签证等方面向委托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收取适当费用,避免委托人少走弯路、歧路,提供良好的信息与服务。
要看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维护我国自费出国留学市场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为什么留学中介机构又受到那么多控诉和指责呢?主要是一个“利”字在作祟。中介机构良莠难分,一些不良中介机构疯狂趋利,借“桥梁”之名,大行欺诈之实,坏了整个行业的声誉。有业内专家曾指出不良中介机构存在着十大欺诈伎俩:巧立名目多收费用,虚报学杂费诈骗钱财,攀龙附凤虚假宣传,空头支票往往伴随虚假承诺,利用霸王条款规避责任,偷梁换柱“野鸡大学”变名校,合作办学风险重重,皮包公司金蝉脱壳,虚报材料瞒天过海,打擦边球防不胜防。
这种现象不独发生在国内,在国外也是屡见不鲜。加拿大学者简·奈特2013年在她的研究中指出:“教育国际化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教育的商业化和教育腐败……其结果是纵容了教育腐败的迅速蔓延,如大量未经任何认证机构认可的学校海外招生;大学学位特许经营项目滥发海外文凭;打着‘国际合作办学’的招牌滥办低质量学校;以赚取佣金和回扣为主要目的中介机构和招生代理帮助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历造假,学习和考试成绩造假,签证欺诈等等。”
如何解决不良中介欺诈问题?首先要全面加强留学中介的行业自律。一方面是留学中介行业内要强化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就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留学中介行业应当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职业准则,信守合同、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基本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是中介行业内部要进一步制定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标准,行业自律从何说起?我国的留学中介行业目前尚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行业自觉遵守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留学中介行业一定要建立一个权责公平、合约公正、程序透明、管理完善的行业标准。近期,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对2004年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了修订,可以说是加强留学中介行业自律的一个有益尝试。
解决不良中介欺诈问题光靠行业内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加强政府监管。现在中介欺诈屡屡发生,根本问题是缺乏必要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已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现已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有广东、福建、山东、天津等十余个省市。我们期望每个省市都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而且要切切实实地承担监管责任。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把“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作为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加强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两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