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教师的通知

26.02.2016  18:09
晋教港澳台【2016】14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省属高校: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遴选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教师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6]19号),教育部拟从我省选派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赴香港担任2016/2017学年教学指导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的内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候选人选拔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思想觉悟高、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教研能力强、善于协调合作的优秀教师报名,于3月18日前将推荐公函、《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的内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候选人情况登记表》(附件2)、教师获奖及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报我厅。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名额分配。共4名,其中小学语文教师1名、小学数学教师1名、幼儿园教师2名。
  三、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推荐候选人。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候选教师择机考察或视频面试后确定名单,并于2016年8月对入选教师进行专业培训,之后安排集中赴港。
  四、教师在香港工作期间,原派出单位须保留其原有的一切待遇。赴港教师所在地至广东的赴离任交通费由原派出单位负担。赴港教师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住宿,并向每人按月发放生活津贴及教研费约2万港币(需依照香港相关法律缴纳税费)。
  五、赴港教师工作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原派出单位。如需留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将向教育部提出人员建议名单,由我厅商有关市教育局(高校)确定。留任时间为一年。
  六、赴港教师离任前需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我厅报送个人总结。我厅将向你局(高校)通报赴港教师在香港期间的表现。
  七、联系方式:
  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山西省教育厅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邮编:030006
  电话:0351-3041061,3046623   传真:0351-304662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的内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候选人选拔办法

     2.《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的内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附件列表:    1、 附件1 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的内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候选人选拔办法.pdf    2、 附件2:《赴香港担任教学指导的内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候选人情况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