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购买方)
乙方:山西省人防办平战结合管理中心(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买服务的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山西省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属于专业性工程,具有相当的涉密性。根据此项目的特殊性,经财政厅采购处备案,以部门集中单一来源的形式由山西省人防办平战结合管理中心承担此项目。
第二条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晋编办字[2009]340号)明确规定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人防办制定全省平战结合的目标和规划的相关工作;对全省各级人防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协助承担平战结合工程的规划、论证、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条依照职责范围,山西省人防办平战结合管理中心是承担全省已建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及配套的地面附属设备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工程维护、安全监管和战时转换等管理工作专业单位,同时具有对涉密工程进行管理的工作经验和资质。在受省人防办委托管理下,我省几十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在管理上做到不人为使用毁损和不泄密,有效地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按月划拨。
第五条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第六条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年度内实施,甲方有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的权利。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省财政厅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单位名称: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太原市大东关红沟路146号
电话:2610022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山西省人防办平战结合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太原市大东关红沟路146号
电话:2610048
签约时间: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