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流程、政策保障、绩效评价和监督5部分、共25项具体内容,并附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等。《意见》提出,要突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效, 采取“自下而上、以需定供”方式提供互动式菜单式服务,确保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要列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引导和规范现有文化专项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效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山西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5大类、73项,其中第一批重点试点推广项目53项。
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正积极开展《意见》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各地出台地方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