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11.01.2016  12:48

叶龙同志:
  您好!
  我单位于2015年12月24日收到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
  对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应严格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范围及执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食品,不得超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